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3.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以及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4.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5.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6.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7.隶属公司章程(仅限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提供)。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