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本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倡议人可为企业法人或天然人。
(二)主倡议人或拟出资酬报企业法人的,应具备下列报名前提: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2009年末企业净资产为出资额的2倍以上,且资产欠债率不高于70%;
2、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挂号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实;
4、企业无偷逃抗骗税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实;
5、财政状况精采,进股前三个年度持续盈利;
6、有较强的经营治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7、进股资金来历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进股,须出具出资人承诺书。
(三)天然人股东资格前提: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记实和不良信用记实;
3、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须供给资产的有用证实,如存款证实、房产证实、股权证实等);
4、具备相关的经济金融常识;
5、进股资金来历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进股,须出具出资人承诺书。
(四)其它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成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5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成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
2、主倡议人持股比例不得高于拟注册成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天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持股比例不得跨越拟注册成本总额的10%。
3、小额贷款公司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拟任人员除合适《公司法》划定的前提外,董事长、副董事长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总司理、副总司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昆明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