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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广告发布负面清单(试行)》的解读

发表时间:2018-08-24  点击:

为更好指引和规范云南省辖区内广告经营活动,云南省工商局联合云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订印发了《云南省广告发布负面清单(试行)》,现就相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负面清单》起草的背景、目的及过程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云南省广告条线积极推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部署,围绕“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坚持将广告监管作为第一职责,坚持将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将协同共治作为重要保障,对违法广告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广告违法行为,广告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特别是新《广告法》实施以来,违法广告高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广告违法率明显降低,广告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我省广告市场监管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如药品、食品等重点行业广告违法问题依然突出,个别媒体广告违法率仍然偏高,虚假广告时有出现,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广告执法标准有待统一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仅仅依靠传统的监管手段无法完全解决,亟需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方式。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为目标,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市场准入实行全面清单管理制,国内行政管理体制迎来一个新变革。目前我们对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依据《广告法》以及一些领域的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发布规定及发布标准,但都是条款式、粗线条和原则性的规定,对于部分媒体、广告公司及广告主会存在理解困难或理解有偏差的情况,无心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广告监管规范的专业性和分散性,消费者和普通民众也不可能对广告的违法性有明确的认知,难以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和自身素质等原因,对违法广告的认定存在标准不统一,处罚结果各异等问题,容易引起各种争议。因此,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负面清单”引入广告市场准入制度,尝试用新的办法和手段来加强广告市场的行政指导,不仅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的要求,也符合我省广告市场监管的需要。“负面清单”就是一张广告发布“说明书”,将以最简单、明确的方式告诉媒体、广告公司、广告主什么样的广告是不能制作、不能发布的,将有助于减少违法广告的市场准入,在源头上减少广告违法率。同时,也将便捷广告监管部门对违法广告的判定。更重要的是有了违法广告的对照标准,广大人民群众更容易参与到广告监督中来,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广告监管模式。

基于以上考虑,云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决定结合云南省广告市场实际,起草适用于云南省广告市场监管的《广告发布负面清单(试行)》。在征求各州市工商局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商议制定了《广告发布负面清单(试行)》,并于412日印发。

 

二、《负面清单》起草的依据

《负面清单》主要依据现行《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食品安全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银行法》15部相关法律法规,参考了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制定下发的相关文件和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201651日启用的《广告监测标准》进行起草制定。

 

三、《负面清单》的主要内容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金融、招商投资等领域的广告一直是老百姓关注、国家工商总局紧盯的违法广告重灾区,这些领域的违法广告直接危害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结合云南省市场实际,《负面清单》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广告导向、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农药、兽药、普通食品、保健食品、酒类、烟草、化妆品、房地产、旅游、招商投资、金融15大重点领域的208类广告禁止发布情形进行了明确列举。

 

四、《负面清单》的落实措施

在下一阶段工作中,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负面清单》的推广落实,确保有效发挥《负面清单》的作用,有效规范云南广告市场秩序。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加强对《负面清单》的解读宣传。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立足职能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让媒体、广告公司、广告主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负面清单》。

二是加强跟踪问效。各级各部门要适时跟踪了解掌握《负面清单》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及时收集反馈相关信息,以便在下一步修订时予以考虑,确保《负面清单》能落到实处,发挥积极作用。

三是适时更新调整。及时掌握《负面清单》涉及领域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情况,及时对《负面清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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