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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企业保险年报事项指标解释

发表时间:2017-08-27  点击:

一、医疗保险指标解释
    1.参保险种类型: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险种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组成之一,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分享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和比例给予报销,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
    2.单位参保人数:指单位年度截止到12月31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人数。
    3.单位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和。
    4.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指单位年度内到税务征收机构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总和,包括单位历年欠费补缴金额。
    5.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指截止到年度12月31日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但未到征收机构缴纳,包括单位和职工历年未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指标解释   
    1.参保险种类型: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2.单位参保人数:是指年末本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3.单位缴费基数:指本年度本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的缴费基数总和。
    4.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指本年度本单位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和(含补缴以前年度欠费)。
   5.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指年末本单位累计欠缴失业保险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指标解释
    1.参保险种类型: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社会保险法》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单位参保人数:此处仅指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在职职工人数。(指标填报要求:①已和参保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当地人社部门备案;②已建立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档案;③不包含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④各险种参保人数需单独填列,不合并计算;⑤数据截止时间为上年末12月31日。)
    3.单位缴费基数:指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指标填报要求:①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给参保单位的各险种缴费基数总额为准;②要反映全年1-12月的缴费基数合计额,并保留小数点2位;③各险种缴费基数总额需要单独填列,不合并计算;④数据截止时间为上年末12月31日。)
    4.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指参保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指标填报要求:①以社保经办机构实际收到的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为准(含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②要反映全年1-12月的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总额,并保留小数点2位;③各险种实际缴费总额需要单独填列,不合并计算;④数据截止时间为上年末12月31日。)
    5.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指参保单位累计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总额。(指标填报要求:①以社保经办机构认定和提供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累计欠费金额为准;②要反映参保单位全年累计社会保险欠费总额(含当年新增和历年累计欠费),并保留小数点2位;③各险种实际欠费总额需要单独填列,不合并计算;④数据截止时间为上年末12月31日。)
    四、生育保险指标解释
    1.参保险种类型:生育保险是国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单位参保人数:此处仅指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在职职工人数。(指标填报要求:①已和参保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当地人社部门备案;②已建立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档案;③不包含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④各险种参保人数需单独填列,不合并计算;⑤数据截止时间为上年末12月31日。)
    3.单位缴费基数:指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指标填报要求:
    ①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给参保单位的各险种缴费基数总额为准;②要反映全年1-12月的缴费基数合计额,并保留小数点2位;③各险种缴费基数总额需要单独填列,不合并计算;④数据截止时间为上年末12月31日。)
    4.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指参保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指标填报要求:①以社保经办机构实际收到的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为准(含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②要反映全年1-12月的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总额,并保留小数点2位;③各险种实际缴费总额需要单独填列,不合并计算;④数据截止时间为上年末12月31日。)
     5.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指参保单位累计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总额。(指标填报要求:①以社保经办机构认定和提供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累计欠费金额为准;②要反映参保单位全年累计社会保险欠费总额(含当年新增和历年累计欠费),并保留小数点2位;③各险种实际欠费总额需要单独填列,不合并计算;④数据截止时间为上年末12月31日。)
     五、工伤保险指标解释
    1.参保险种类型:工伤保险是国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当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单位参保人数:此处仅指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在职职工人数。(指标填报要求:①已和参保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当地人社部门备案;②已建立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档案;③不包含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④各险种参保人数需单独填列,不合并计算;⑤数据截止时间为上年末12月31日。)
     3.单位缴费基数:指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指标填报要求:①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给参保单位的各险种缴费基数总额为准;②要反映全年1-12月的缴费基数合计额,并保留小数点2位;③各险种缴费基数总额需要单独填列,不合并计算;④数据截止时间为上年末12月31日。)
     4.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指参保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指标填报要求:①以社保经办机构实际收到的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为准(含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②要反映全年1-12月的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总额,并保留小数点2位;③各险种实际缴费总额需要单独填列,不合并计算;④数据截止时间为上年末12月31日。)
    5.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指参保单位累计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总额。(指标填报要求:①以社保经办机构认定和提供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累计欠费金额为准;②要反映参保单位全年累计社会保险欠费总额(含当年新增和历年累计欠费),并保留小数点2位;③各险种实际欠费总额需要单独填列,不合并计算;④数据截止时间为上年末12月31日。)
     六、主营业务活动指标解释
     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七、企业控股情况指标解释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本项限企业法人填写。
    1.国有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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